標題:

滿18什麼都可以做嗎?

發問:

我有一個同學...他離家出走了... 但是他是沒跟我說他在哪裡... 他只是為偶而跟我說說話 他問我一個問題...就是 (我滿18的話...可以自己去警察局銷案嗎?) 我回答不知道...他很像很難過... 所以我想問~在讀法律的各位大大... 可以回答我嗎? 更新: 離家出走(失蹤人口)不用去銷案= = 那不去銷案....不就還是失蹤人口嗎= = 18歲到底可以還是不可以自己銷案 因為是他媽媽去報案的~~~ 那滿18的他可以自己銷他媽媽報的案嗎? 這是我的是意思

最佳解答:

滿18歲是代表心智到達一定成熟的階段 各種事情都可以自己判斷該做什麼 或不該做什麼 簡單來說 在社會規範中 規定你在18歲以前不能做的事 基本上在18歲以後就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去做 我覺得滿18歲一定要做的事 是要去思考一些關於人生的問題 想想要如何做到完全的獨立自主 外國人幾乎也是在這個年紀時 開始自己去獨立謀生的 個人覺得18歲是一個很值得慶祝的年紀 因為在這個年紀的你 或許所做過的每件事 都會是你人生中 僅有的一次機會 所以18歲的你所決定的事 其實往往會在你的人生中 佔有一定的份量 也或許 它會是在你的人生當中 過得最充實快樂 最不一樣的扉頁 還有一些其他人的看法!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?qid=1306031117169 去這裡看看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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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解答:

單純收留未滿20歲之人是不會構成和誘罪的 2006-10-05 23:25:24 補充: 小偉同學,請分清楚和誘和容留的構成要件區別,你用「可能」保留模糊空間,我沒有否定你,不過我講法中的「單純」這樣的字眼,也請不要擅自加上「長期」來混淆我的原意。|||||依據民法第12條之規定,滿二十歲著為成年,亦指有完全行為能力,而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,只是可以負擔刑事上之完全責任能力,其行為能力還係受到現制(參民法第13條II),所以滿18並不是可以做任何事情,所為之法律行為係民法77但書以外之行為都需法定代理人之同意,才可去做!|||||未滿20歲離家出走,收留她(他)的人可能會吃上和誘罪的官司!第? 40? 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,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。 並不是滿18什麼事情都能做! 2006-09-30 01:42:08 補充: 如果他自己去銷案,警察會通知他媽到警局! 2006-10-05 17:51:25 補充: 內容提到收留未滿20歲之人"可能"構成,並無敘述其為必然! 再者,妳相信現今社會中,有"單純"長期收留他人的好心人士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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