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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18年被資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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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再同一工廠做18年都54歲才被資譴工廠給18個月薪資合理嗎不是前15年要給2個基數嗎請個好心幫我回答謝謝
資遣費: 不知您有無選擇勞退新制 若有: 94年7月以前之年資 資遣費是 一年發放一個月平均工資 94年7月以後之年資 資遣費是一年發放0.5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者相加 才是您的資遣費數字 若您仍選舊制退休金(沒有簽過任何選新制的文件) 那您這18年就都是一年一個月平均工資計囉~所以看起來您公司應是以此計算的 (所謂平均工資為前六個月之工作所得) 至於您所謂的前15年一年二個基數那是指公司的退休金,並非資遣費喔~~ 所以您的資遣費應是 上數資遣費+預告工資(若他有在一個月以前告之,且都有給您求職假的話..則無)=您的真正資遣費....且您的特休也要請人事算一下喔 另外記得要跟公司拿資遣專用的離職證明書 才好去就服站登記 領取失業給付喔~~ 若有不清楚可再問喔~ 2010-07-20 22:46:12 補充: 另因您已投保超過十五年 又近退休年齡了 亦可採取以下方式 可以找你們公司人資 裁減資遣人員繼續加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,被保險人參加保險,年資合計滿15年,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而被投保單位裁減資遣之人員,得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繼續加保普通事故保險,相關作業原則如下: 一、 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,被裁減資遣(或退休),而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者,自願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時,投保單位不得拒絕。 二、 投保單位應於裁減資遣人員離職退保之當日為其辦理續保手續,但未於離職退保當日辦理續保者,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2年內辦理續保手續。 2010-07-20 22:47:06 補充: 三、 申請繼續加保時應填寫之申請表格:「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申請書」1份(含甲、乙聯)。 四、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裁減資遣(或退休)之證明文件(如資遣或退休之人事命令、公告、支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收據影本等)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錄影本。 五、 繼續加保效力 保險效力之開始,自繼續加保申請書送達本局或郵寄(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)之翌日起算。 被保險人如未再受僱工作,其繼續加保效力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,屆時應予退保。 被保險人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前,因殘廢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者,其保險效力至審定殘廢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之當日終止。 2010-07-20 22:47:22 補充: 六、 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原投保單位繳納,由原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。如有逾2個月未繳納保險費者,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,以退保論。 ok 以上
其他解答:
公司真狠,再一年就可以自請退休,卻提前將你資遣,快去當地的勞工局問問看,能否申訴。|||||對阿 基本上是這樣 撲撲撲撲
工作18年被資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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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再同一工廠做18年都54歲才被資譴工廠給18個月薪資合理嗎不是前15年要給2個基數嗎請個好心幫我回答謝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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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佳解答:資遣費: 不知您有無選擇勞退新制 若有: 94年7月以前之年資 資遣費是 一年發放一個月平均工資 94年7月以後之年資 資遣費是一年發放0.5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者相加 才是您的資遣費數字 若您仍選舊制退休金(沒有簽過任何選新制的文件) 那您這18年就都是一年一個月平均工資計囉~所以看起來您公司應是以此計算的 (所謂平均工資為前六個月之工作所得) 至於您所謂的前15年一年二個基數那是指公司的退休金,並非資遣費喔~~ 所以您的資遣費應是 上數資遣費+預告工資(若他有在一個月以前告之,且都有給您求職假的話..則無)=您的真正資遣費....且您的特休也要請人事算一下喔 另外記得要跟公司拿資遣專用的離職證明書 才好去就服站登記 領取失業給付喔~~ 若有不清楚可再問喔~ 2010-07-20 22:46:12 補充: 另因您已投保超過十五年 又近退休年齡了 亦可採取以下方式 可以找你們公司人資 裁減資遣人員繼續加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,被保險人參加保險,年資合計滿15年,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而被投保單位裁減資遣之人員,得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繼續加保普通事故保險,相關作業原則如下: 一、 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,被裁減資遣(或退休),而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者,自願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時,投保單位不得拒絕。 二、 投保單位應於裁減資遣人員離職退保之當日為其辦理續保手續,但未於離職退保當日辦理續保者,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2年內辦理續保手續。 2010-07-20 22:47:06 補充: 三、 申請繼續加保時應填寫之申請表格:「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申請書」1份(含甲、乙聯)。 四、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裁減資遣(或退休)之證明文件(如資遣或退休之人事命令、公告、支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收據影本等)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錄影本。 五、 繼續加保效力 保險效力之開始,自繼續加保申請書送達本局或郵寄(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)之翌日起算。 被保險人如未再受僱工作,其繼續加保效力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,屆時應予退保。 被保險人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前,因殘廢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者,其保險效力至審定殘廢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之當日終止。 2010-07-20 22:47:22 補充: 六、 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原投保單位繳納,由原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。如有逾2個月未繳納保險費者,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,以退保論。 ok 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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